陕西科技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2016-06-13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共陕西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的组织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开展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的对象

校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是责任考核的对象。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

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执行情况,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所列内容及需要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考核的方式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与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工作结合进行。

第六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自评:考核对象对照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细则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公示;

(二)民主测评:在各单位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行政统一领导下,组织在职教职工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和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三)考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在单位自评、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考核情况初步评定考核等次,并报校党委;

(四)反馈: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对象做出综合评定,并在适当范围内将考核结果、意见建议等反馈给考核对象;

(五)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责令考核对象限期整改,对违纪违法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条 考核的等次

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对领导班子考核的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的重要依据,对领导干部考核的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对考核为优秀的党政领导班子,给予通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党、政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组织部对其诫勉谈话。党、政主要负责人取消年度评比先进和晋级资格。连续两年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 党政领导干部在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比先进和晋级资格。连续两年在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和方式

按照《规定》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对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陕西省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实施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分。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能积极查处和及时纠正,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和处分;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甚至包庇纵容、顶着不办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和处分。

第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的岗位或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

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需要作出有关组织处理的,按组织人事管理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办理;必要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的处理。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和职责管辖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四条 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纪委、监察处关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陕西科技大学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办法 下一条: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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