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技大学关于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办法

2013-05-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稳步发展,加强招生工作廉政建设,本着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学校和谐,规范行政监察程序,明确监察处工作职责的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有利于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德智体美能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正选拔”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学校合理选拔优秀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利益。

第三条 招生监察应当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生”,是指我校进行的研究生、普通全日制本科、高职、成人本(专)科、网络等多层次教育的招生考试、评卷、面试、录取等工作过程,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各类单独招生考试及录取的工作过程。

第五条 学校在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监察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指导、检查全校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六条 全校各类招生管理部门、各级党政干部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招生工作政策和规定,秉公办事、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做好招生监察工作。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管理工作实施全过程参与,重点监督。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生的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第八条 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但不参与招生咨询及有关招生政策的解释。

第九条 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十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督促、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者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各类招生考试及录取前 ,招生主管部门应向监察处通报招生工作安排及进程。对学校自主命题和自行组织阅卷的考试要上报命题及阅卷教师的资格要求,对选定的教师名录应及时上报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凡学校自行组织及负责的招生阅卷工作,拆分试卷时须有监察人员在场,重点检查试卷的密封性及完整性。监察人员对阅卷过程和试卷随机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十四条 学校统一招生及自行组织的专业测试工作,监察人员对招生录取工作及考试的程序、考务纪律、考试结果的公示等依据招生录取及考试有关管理规定进行随机现场监督。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招收各类学生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是否坚持“德智体美能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是否做到公平竞争、公正选才、择优录取、确保录取质量;是否加强命题、试卷及阅卷的保密工作;严禁泄题、徇私舞弊、严禁违反标准和程序录取学生。

第十六条 对学生入学资格的审查结果进行抽样监督检查。

第四章 制度和要求

第十七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不允许接受招生单位或学生的礼金、有价证券或劳务费,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予政纪处分;党员干部违纪,提请相关部门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九条 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必须做到:

1.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按照录取条件对考生的思想政治、文化成绩、身体素质状况进行审核,择优录取,不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严格按照招生制度和程序办事,加强各工作环节的管理,杜绝违反招生考试纪律的行为发生。

3.实事求是地宣传和介绍学校及其专业,不准参与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介绍、拉拢生源以牟取私利的任何活动。

4.严格要求,廉洁自律,不准利用招生、考试机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接受考生及家长的请客送礼、安排旅游和娱乐性活动,不准索贿受贿。

第二十条 对违反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涉及单位违纪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陕西科技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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