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陕西科技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7月10日校党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陕西科技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中共陕西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5年9月30日
附件:
陕西科技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严格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办《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以及《陕西科技大学章程》等法律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做到严谨、务实、高效。
第二章 “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决策制度。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是指经校党委会讨论后做出决定。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部)、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 校党委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等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规划以及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包含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校级及校级以上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表彰的审查和申报;部分校级及校级以上行政工作中的重大表彰、评比等项目的审定和推荐;
(六)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全国、省、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
(七)审定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名单;
(八)审定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及奖励方案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九)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学校重要资产处置和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审定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大额基建修缮项目及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等对学校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十一)审定学校大型庆典和重要学术活动方案;
(十二)学校安全稳定及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三)学校80万元(含)以上预算资金的调整、追加,重大捐赠资金的使用(学校30万元(含)以上、80万元以下预算资金的调整、追加,重大捐赠资金的使用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其他需由校党委会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依照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重要事项,在校党委会决策前,须提交教代会审议。
(二)依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陕西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党委会决策前,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陕西科技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学校中层干部任免,应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四)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校党委会决策前,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要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也应提前提交相关组织机构审议。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议事规则和有关程序按照《陕西科技大学党委工作规程》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会议通知、议程、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定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八条 复议
凡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名党委委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方可复议。
第四章 决策实施和监督
第九条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明确实施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或单位。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由党委书记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实施。
第十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校党委会作出的决定。
第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要对校党委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办制度,负责跟踪督办“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有关校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全面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对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能按照会议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能认真审阅下属人员向会议提供的报告或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对下属人员执行决定决议没有认真检查,导致执行延误,产生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损失或失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院及其他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