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和规范校内巡察工作,根据省委教育工委《关于省属高等学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守政治巡察定位,坚持校党委统一领导,遵循“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我校落实落细落地,为学校“双一流”建设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向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履行组织实施主要责任人责任。副组长由协管组织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和校纪委书记担任,具体负责巡察队伍建设、日常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党办、组织部、宣传部、教师工作部、巡察办、校纪委机关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校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确定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研究提出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巡察组组长人选以及任务分工;
(四)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五)研究巡察工作成果的运用和处置;
(六)向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察办”),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等工作职责。巡察办设在校纪委,巡察办主任由校纪委副书记兼任。具体职责是:
(一)落实领导小组的部署;
(二)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对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校党委根据巡察任务组建巡察组。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和工作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应由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的在职党员中层正职干部担任,根据每次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七条 组织部突出政治标准,建立巡察干部人才库和巡察组组长库。充分发挥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作用,注重选派优秀年轻干部、新提任或拟提任干部参加巡察工作,把巡察工作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巡察干部政策水平和履职能力。强化纪律规矩,改进工作作风,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巡察工作的对象和范围是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在校党委一届任期内实现对二级单位党组织巡察全覆盖。
第九条 巡察工作主要内容:
(一)加强对党组织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
紧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紧盯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和对陕西教育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紧盯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紧盯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情况;紧盯贯彻落实中省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紧盯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等情况;紧盯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守好用好意识形态阵地,加强对课堂、讲座、教材、出版、论坛、网络、研讨会的管理情况;紧盯推动落实学校中心重点任务,下大力气破解难题、解决遗留问题,执行学校党委会决议和校长办公会决定情况;紧盯开展以案促改工作等情况。
(二)加强对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紧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紧盯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紧盯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情况;紧盯整治师生身边腐败问题情况;紧盯“四风”问题,特别是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紧盯是否存在办事拖沓敷衍、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情况;紧盯公务接待、发放津补贴、办公用房、“三公经费”使用、评奖评先评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情况;紧盯师德师风建设情况;紧盯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情况;紧盯日常廉洁教育和重要时间节点廉洁提醒,加强纪律教育宣传,强化纪律执行情况;紧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等。
(三)加强对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的监督检查
紧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务公开制度、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情况;紧盯完善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事决策规则,落实二级单位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前置讨论以及政治把关的具体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党组织书记参加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情况;紧盯选人用人工作,落实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出国出境有关规定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紧盯基层组织建设,深化党建“双创”工作,提升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比例,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支部,推进党支部设置和活动方式创新,定期组织换届,开展党支部书记培训,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不断提升基层党建工作质量情况;紧盯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党员日常管理教育以及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情况;紧盯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扎实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用延安精神滋养初心、淬炼灵魂情况;紧盯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建设、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情况;紧盯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情况;紧盯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情况;紧盯对人才的政治吸纳和政治引领情况等;紧盯对群团组织的领导等情况。
(四)加强对党组织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紧盯巡视巡察反馈意见、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反馈意见和专项审计、干部离任审计、主题教育发现问题、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反馈问题、以案促改查摆问题的整改情况;紧盯整改实效和建立长效机制情况。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巡察工作的主要方式有:
(一)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
(二)听取情况汇报。召开专题会议,对巡察工作进行动员,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自查情况报告。
(三)列席有关会议。巡察组成员列席参加被巡察单位的党组织会议、民主生活会或专题组织生活会等。
(四)进行个别谈话。谈话对象包括班子全体成员、科级干部、民主党派、党支部书记、教研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人数根据不同单位情况抽取一定比例。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还应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管理服务对象人选。抽取范围、人数由巡察组确定。
(五)受理信访。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六)重点问题了解和抽查核实。就重点问题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抽查核实相关印证材料等。
(七)调阅有关资料。调阅、复制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
(八)召开座谈会、走访调研、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全面了解被巡察单位情况。
(九)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基本程序:
(一)巡察准备。巡察前巡察办应制定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工作方案应主要包括巡察对象、主要任务、巡察组组成、巡察组组长授权任职及分工、时间安排和纪律要求等。对巡察组人员进行动员部署和工作培训,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校纪委机关、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向巡察组通报被巡察单位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二)巡察实施。提前15日向被巡察单位下发巡察通知,通报巡察内容、工作要求等。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根据被巡察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科学确定巡察工作时间,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被巡察单位应依照巡察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开展自查工作,提交自查情况报告,并在本单位巡察工作专题会上宣读。
(三)巡察汇报。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形成巡察报告,从被巡察单位基本情况和总体评价、巡察发现的主要问题、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等方面,客观准确、言简意赅、言之有据,从政治高度分析判断问题,加强对问题的归纳提炼,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建立问题底稿制度。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决定。
(四)巡察反馈。巡察反馈意见经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单位反馈。针对突出问题,不遮不掩,分层分类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反馈发现问题和意见建议,提出整改工作要求。巡察办应对巡察反馈的工作要求和参会人员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巡察办可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领导及职能部门。
(五)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认真落实整改。2个月内报送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对于2个月内无法完成的个别整改任务,在6个月内报送整改补充报告。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
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经领导小组同意,可视情况要求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六)线索移交。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是指巡察期间通过个别谈话、受理信访等方式收到的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在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反映。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责分工及时分类移交,收到群众反映的个人诉求、涉法涉诉问题以及其他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有关部门,不作为问题线索处理。巡察谈话中对被巡察对象工作中的缺点、不足的反映不作为问题线索。
(七)立卷归档。巡察组整理巡察工作的过程资料,报送巡察办立卷归档。
(八)整改落实“回头看”。校党委根据需要,组织安排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回头看”工作。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拒不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
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内容。
第五章 提升巡察质量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要坚持党性原则,防止把政治巡察等同于一般业务检查或党务检查。要从政治上分析看待问题,把问题导向贯穿巡察工作全过程和各环节,突出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等“关键少数”,坚持实事求是,敢于较真碰硬,精准发现问题,客观分析问题,如实报告问题,推动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 推进巡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巡察中充分运用听、看、谈、访、查等途径,通过数据信息比对分析、改进谈话形式等,在巡察手段上找准着力点,使巡察工作形式更加灵活,方法更加多样,成效更加明显。坚持实践在前,总结提炼在后,不断建立健全制度体系。
第十四条 高度重视巡察成果运用。坚持以下看上,对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举一反三、综合分析,上下贯通、全面整改,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巡察成果共享机制,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将巡察整改与上级党组织巡视、审计、主题教育整改情况贯通融合,形成合力,一体推进。把巡察工作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谋划,同向发力,以巡察工作实际成效推动学校改革发展。
第十五条 将巡察宣传纳入学校宣传工作重要内容,建立涉巡宣传把关和舆情监测处置机制,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巡察任务、工作方式、时间安排、工作程序和巡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典型问题、师生关心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主动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监督,营造积极参与、支持巡察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六条 校纪委要及时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把督促整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组织部要积极配合做好推荐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巡察干部建议人选等工作,并对巡察发现的涉及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及时跟进整改。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办理巡察组移交转办的其他问题。
第十七条 巡察组紧紧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九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依规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不按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四)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
(五)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条 被巡察单位的师生员工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十八条所列行为、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可向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依照规定直接向校纪委或有关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陕西科技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陕科大党发〔2018〕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