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中共陕西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2024-12-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共陕西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集体领导作用,不断提高议事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纪委全会坚持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落实“第一议题”制度,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第四条 校纪委全会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省纪委工作部署,学校党代会和党委决议决定的重要措施。

(二)听取和审议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报告。

(三)选举纪委书记、副书记。

(四)讨论和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五)审议涉及全校纪检监察机构的规范性文件。

(六)决定或者追认给予校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七)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八)研究决定应由校纪委全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校纪委全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校纪委全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纪委委员出席。书记不能参会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七条 校纪委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八条 校纪委全会的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的提议,由纪委书记、副书记研究确定。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应在会前送交各位委员以便做好讨论准备。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方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后再提交校纪委全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校纪委全会讨论决定事项实行一事一议制度。讨论决定事项时,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纪委书记汇总情况提出决策意见。需进行表决时,各位委员均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纪委委员的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但不计入表决票数。对校纪委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必须由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第十条 委员对会议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可暂缓决策。休会后进一步倾听各方面意见,反复酝酿沟通情况,及时复议、决策。

第十一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召开校纪委全会的,纪委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纪委全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二条 校纪委全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由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分工,负责有关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校纪委全会决议执行、协调和监督,及时了解和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十四条 校纪委全会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或调整的,经纪委书记同意后,可提请校纪委全会复议;如需报请上级纪委、校党委批准执行的,必须报经上级纪委、校党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校纪委全会参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会议召集人应指定专人在会后向缺席人员传达会议内容,并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校纪委全会实行回避制度,如有议题涉及纪委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该委员应当回避。列席人员参照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 校纪委全会与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发布和扩散。会议重要材料,会后由纪委综合室负责收回。对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校纪委全会的会务工作由纪委综合室负责,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资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归档会议材料等。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一条:中共陕西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联系院级纪检机构工作办法(试行)

关闭